《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规定了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污染环境防治的全过程管理要求,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称《条例》),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为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规定了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污染环境防治的全过程管理要求,将通过制度和管理创新,打通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难点、痛点和堵点,着力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与此同时,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专项规划,明确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统筹固体废物贮存、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优化设施布局,保障设施建设用地。
此外,《条例》还提出创新举措,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例如,鼓励工业固体废物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鼓励采用井下充填、生态修复、路基材料等利用渠道消纳工业固体废物,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绩效评估制度等方面,促进产能优化,提高资源利用率,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对于危险废物处置,《条例》明确,辽宁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危险废物信息化智能监管系统,实现危险废物信息化可追溯管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及时通过省危险废物信息化智能监管平台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相关信息。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包含二维码的危险废物标签和危险废物设施标志。
凡本站注明“来源:环保在线”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环保在线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站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环保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站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站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环保在线)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平台或个人从本站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环保在线”,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鉴于本站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站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联系电话;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