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有害食品2人获刑!
泸定县公安局围绕食药环违法犯罪领域,持续强化打击力度。成功破获一起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
案件回顾:杨某和彭某某长期从事食品制作销售,他们明知食品制作销售管理相关规定,且杨某还在市场监管部门签订了“食品安全承诺书”。然而,杨某联系彭某某,违法使用工业松香对肉制品进行脱毛处理,而后卤制熟食销售。2024年4月30日,经群众举报,泸定县公安局与泸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出击,将两人查获,现场查获松香、松香油及肉制品若干。经鉴定,查获的松香及松香油为工业松香,肉制品中也检测出工业松香成分。
经查,杨某、彭某某二人自2023年起使用工业松香加工猪头肉制品200余次,其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2024年12月25日,泸定县人民法院对泸定县公安局侦办的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作出一审判决,杨某、彭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