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苯乙烯嵌段共聚物 / 热塑性弹性体 > 12月11日股市必读:上海艾录(301062)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55534万元占总成交额692%

12月11日股市必读:上海艾录(301062)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55534万元占总成交额692%

热塑性弹性体

  :上海艾录与华能新能源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涉及光伏新能源项目聚氨酯复合材料边框采购等多维度合作。

  :上海艾录决定不提前赎回“艾录转债”,未来三个月内如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

12月11日股市必读:上海艾录(301062)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55534万元占总成交额692%

  :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555.34万元,占总成交额6.92%;游资资金净流出428.14万元,占总成交额1.9%;散户资金净流入1983.48万元,占总成交额8.82%。

  本协议是双方开展产品战略合作而签订的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上存在不确定性。

  本协议的签订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年度和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需根据实际产生的交易而定。

  光伏行业为公司2023年新进入领域,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且该领域近期原材料成本、相关产品毛利率水平波动较大,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来在经营过程中该业务板块可能面临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经营管理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与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新能源”)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

  华能新能源将利用自身运营经验、战略布局及资源整合能力,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南通艾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纳新能源”)之技术研发、产业导入优势相结合,就艾纳新能源自主研发的“玻纤增强聚氨酯复合材料边框”产品开展业务往来,并通过产品采购、技术交流/迭代、资源共享/整合、光伏项目投资建设等多维度合作以拓宽双方的产品力及品牌影响力,共同推动双方战略合作,最终实现互利共赢。

  主营业务:风力发电、城市垃圾发电、太阳能利用、潮汐发电及其他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开发、组织生产、工程建设;工程建设设备、材料、工艺的研制、开发、设计、生产、销售、成套集成、成果转让;项目投资管理。

  基于双方发展战略,为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资产整合、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光伏新能源项目聚氨酯复合材料边框采购、渠道开发、资源共享、技术交流等方面努力扩大合作深度和广度,共同推动双方战略合作,最终实现互利共赢。

  公司控股子公司艾纳新能源成立于2023年11月,主营业务为复合材料光伏边框产品展开研发、生产、销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艾纳新能源聚氨酯复合材料边框产品(材料及结构)已具备匹配下游光伏行业1.5GW产能的聚氨酯复合材料边框产品生产能力和产品大规模交付能力;并已通过各项测试评估,获得德国VDE原料认证及TÜV(南德)认证。

  复合材料边框产品主要原材料为聚氨酯、玻纤等。复合材料边框以超低碳、耐腐蚀、抗PID特性等核心优势,能够适应海上光伏、高腐蚀工商业光伏等特定场景;且相较于传统铝合金边框,具有成本优势、可定制等特点,符合建筑美学要求的各类颜色和尺寸。

  华能新能源于2024年11月末及12月初到访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艾纳新能源,围绕职能光伏、能源经济转型及相关政策趋势展开交流;实地考察了艾纳新能源复合材料边框智能生产车间,了解产品性能表现及工艺后华能新能源对复合材料边框产品技术输出表示高度认可。在此背景下,华能新能源与公司决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深化未来合作。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为华能新能源与公司及艾纳新能源在光伏行业清洁能源可持续发展的积极布局,华能新能源与公司及艾纳新能源将互补各自在光伏新能源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最终实现互利共赢。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为客户对艾纳新能源产品力的认可,有助于推进艾纳新能源与其他已完成送样光伏组件客户的业务进程,有利于增强艾纳新能源品牌影响力及核心竞争力。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对公司及艾纳新能源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签署的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客户需求变化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导致协议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协议履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本次签署的协议为战略合作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具体以后续的业务合同/订单和业务要求约定为准,暂时无法预计本协议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

  2024年1月30日,公司与安姆科包装(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姆科(上海)”)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双方后续的合作以具体签订的业务合同为准。

  2024年9月27日,公司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妙可蓝多”)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妙可蓝多与公司将在产品研发、技术应用、品牌宣传等领域展开深度合作,并就“无塑膜纸基外包装”及“奶酪棒彩壳膜”产品与公司展开采购业务。

  2024年10月9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艾纳新能源与北理同创(会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理同创”)签订了《聚氨酯复合材料边框产品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北理同创将与艾纳新能源就艾纳新能源自主研发的“玻纤增强聚氨酯复合材料边框”产品开展业务往来。

  :结合当前的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提前赎回“艾录转债”。未来三个月内(即2024年12月12日至2025年3月11日),如再次触发“艾录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自2025年3月11日后首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若“艾录转债”再次触发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艾录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自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2月11日期间,公司股票已满足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艾录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0.10元/股)的130%(含130%,即13.13元/股),已触发“艾录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不提前赎回“艾录转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议本次不提前赎回“艾录转债”。且未来三个月内(即2024年12月12日至2025年3月11日),如再次触发“艾录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自2025年3月11日后首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若“艾录转债”再次触发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艾录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28号)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000,00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0,193,613.19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0月27日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5429号《验资报告》。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本次可转债于2023年11月20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艾录转债”,债券代码“123229”。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10月27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年4月27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9年10月22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根据《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0.15元/股。结合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艾录转债”的转股价格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前“艾录转债”转股价格为10.15元/股,调整后转股价格为10.10元/股。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130%(含130%);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8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自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2月11日期间,公司股票已满足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艾录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0.10元/股)的130%(含130%,即13.13元/股),已触发“艾录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艾录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的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提前赎回“艾录转债”。未来三个月内(即2024年12月12日至2025年3月11日),如再次触发“艾录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自2025年3月11日后首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若“艾录转债”再次触发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艾录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艾录转债”的情况以及在未来六个月内减持“艾录转债”的计划

  经公司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陈安康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张勤女士在本次“艾录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六个月内存在交易“艾录转债”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可转债持有人 期初持有数量(张) 期间合计买入数量(张) 期间合计卖出数量(张) 期末持有数量(张)

  除以上情形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均不存在交易“艾录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六个月内减持“艾录转债”的计划。如未来上述主体拟减持“艾录转债”,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并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自2025年3月11日后首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若“艾录转债”再次触发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艾录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艾录转债”的二级市场交易风险,审慎投资。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艾录转债”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艾录转债”事项无异议。

热塑性弹性体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站部分文章来自AI创作、互联网收集,请查看免责申明

本文链接:http://www.wvchemicalgroup.com/post/86133.html

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