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生效后对松香褪禽毛如何处罚?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第3.1条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第3.4条规定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是“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润滑、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用松香沥青褪禽毛时,是将松香沥青作为加工助剂使用。但该标准所允许的加工助剂中,并不包括松香或沥青。因此,用松香沥青褪禽毛制作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所禁止的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对经营此类食品的,可按《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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